贵州省医疗救助省内异地就医一站式结算经办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医疗救助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为建档立卡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以及其他在医保业务系统内有明确身份属性标识、待遇政策规范统一的困难群众(以下总称“救助对象”)省内异地就医提供规范、便捷的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根据《省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医疗救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 通知》(黔医保办发〔2021〕25 号)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全省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经办医疗救助省内异地就医一站式结算业务适用本规程。
第二章 就医管理
第三条 将救助对象纳入省内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范围,救助对象身份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政策认定后在系统内进行 标识。
第四条 全省已实现医保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均作为医疗救助异地就医一站式结算医疗机构,纳入医疗救助异地就医一站式结算业务。
第五条 贵阳市以外的各市(自治州)参保人员在贵阳市就医时,由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各市(自治州)医保经办机构参照本规程与本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医疗完成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的资金拨付,不得自行设定流程,增加定点医疗机构工作负担。
第六条 救助对象办理省内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按照参保地相关规定办理。
参保人员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参保地医疗救助待遇。刷卡结算时,参保人员只需支付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部分, 属于各项基金(含医疗救助资金)支付部分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结算。因特殊情况未能纳入直接联网结算的医疗救助异地就医费用,由医疗救助异地就医人员全额垫付后,携带相关报销凭证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零星报销。
第七条 全省各级医保部门应将医疗救助异地一站式结算纳入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管理,细化相关服务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将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服务协议的情况纳入监管和考核范围。
第三章 费用审核、结算和清算
第八条 医疗费用的审核标准按就医地相关规定执行。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对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的医疗费用有异议 的,可以要求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复核。复核后仍有争议的,可提交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协调解决。
第九条 审核确认后的违规医疗费用,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按本地医保定点服务协议相关内容进行处理。违规金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在拨付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时扣拨。
第十条 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费用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审核、结算、清算。贵阳市以外的各市(自治州)参保人员在 贵阳市发生的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费用,由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负责审核、结算、清算。
第十一条 建立省内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周转金制度。各市
(自治州)医保经办机构在启动医疗救助结算工作时,先上解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一定数额的周转金,以后按年度调整。首次上解周转金的额度由省医疗保障异地结算中心和省医疗保障事务 中心共同核定。
第十二条 建立周转金预警和调增机制。当周转金月度清算资金达到预付金的 90%,启动周转金紧急调增流程。
第十三条 医疗救助异地就医一站式结算费用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按月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十四条 当月发生的异地医疗费用,各定点医疗机构于次月 5 日(节假日顺延)前向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结算。
医保经办机构在医保业务系统内审核数据并生成拨付单,提交至财务部门审核拨付。财务部门划拨款项后,同时在系统上作财务支付处理。原则上,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自接到结算申请之日起的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款项划拨工作。
第十五条 医疗救助异地就医一站式费用由省医疗保障异地结算中心按季度与各市(自治州)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清算,同时 负责资金上解。
省医疗保障异地结算中心于季度开始月 15 日前(节假日顺延)生成《贵州省医疗救助异地就医费用清算表》,省和市、州医保经办机构根据《贵州省医疗救助异地就医费用清算表》进行费用清算。
第十六条 医疗救助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实行轧差处理,收支冲减后有收入的统筹区,在季度开始月 25 日前,由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将款项划拨给市(自治州)医保经办机构。各市(自治 州)医保经办机构将收支冲减后还需支付的款项上解到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第十七条 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参保地拨付的周转金或周转
金紧急调增资金、清算资金,无特殊情况的,省医疗保障局级可暂停参保地省内异地就医医疗救助直接结算。
第四章 财务处理
第十八条 医疗救助异地就医结算资料和票据分两级管理。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医疗救助费用结算资料和结算发 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根据《贵州省医疗救助异地就医费用清算表》、银行回单或银行汇款凭证等作记账依据。
第十九条 经省财政厅同意,省医疗保障局在省本级异地就医结算专户下设立省级医疗救助异地就医子账户,作为全省医疗救助异地就医一站式结算资金专户。账户用于归集市(自治州)上解的医疗救助异地就医一站式结算周转金、支付市(州)救助对象在贵阳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产生的医疗救助资金、清算省级与市(自治州)间的医疗救助资金,以及符合政策范围的其 他医疗救助资金收支业务,账户实行独立管理、专款专用。
市(自治州)在本级原有支出账户下设立本统筹区医疗救助子账户,用于归集县(区)上解的医疗救助周转金、清算市(自 治州)及与县(区)间的医疗救助资金、向省级上解本统筹区医疗救助异地就医周转金,以及符合政策范围的其他医疗救助资金的收支业务,账户实行独立管理、专款专用,已有独立医疗救助账户的市(自治州)不再另设。
第二十条 省、市、县三级对医疗救助资金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医疗救助资金不得与其他种类医保基金之间相互挤占挪用。
第二十一条 各地上解的周转金,作为往来科目核算。具体处理办法见贵州省医疗救助异地就医业务会计处理分录(见附 件)。
第二十二条 接收医疗救助异地就医结算费用所产生的利息计入医疗救助基金利息收入,医疗救助费用划拨产生的银行手续 费,由当地经办机构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贵州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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