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和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简称5个慢特病)门诊省内跨统筹区异地就医,需先备案到就医地1家已接入贵州省异地就医平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在备案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相应慢特病门诊费用可直接结算。其中,高血压(并心、脑、肾损害)、糖尿病(并心、脑、肾、周围神经病变及视网膜病变)和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3个慢特病门诊费用省内跨统筹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待遇标准,按照《省医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慢特病门诊保障制度的通知》(黔医保发〔2021〕49号)执行;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2个慢特病门诊费用省内跨统筹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待遇标准,按照各统筹区现行规定执行。
城乡居民医保25种重大疾病就医管理及待遇标准按照城乡居民25种重大疾病政策规定执行。
省内各县(市、区、特区)至少开通1家定点医疗机构,提供5个慢特病门诊费用省内跨统筹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二、关于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一)药店购药
职工医保省外异地药店购药,不需要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在已接入国家异地就医平台联网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购药费用,均可使用个人账户直接结算。
全省已申请接入国家异地就医平台联网定点零售药店,开通使用个人账户药店购药跨省异地药店购药直接结算。
(二)普通门诊
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跨省异地就医,需先备案到就医地所在统筹地区,不需备案到定点医疗机构。在就医地已接入国家异地就医平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可使用个人账户直接结算。已实施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待遇的统筹区,同步开通普通门诊费用使用统筹基金跨省直接结算,按参保地政策执行。省内各县(市、区、特区)至少开通1家接入国家异地就医平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
居民医保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政策,暂按各统筹区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居民“两病”门诊
居民“两病”门诊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暂按现行政策执行。
(四)5个慢特病门诊
5个慢特病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在省本级开展试点,其他统筹区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职工医保5个慢特病门诊跨省异地就医,需先备案到就医地1家已接入跨省异地就医平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在备案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5个慢特病门诊费用可直接结算。其中,高血压(并心、脑、肾损害)、糖尿病(并心、脑、肾、周围神经病变及视网膜病变)和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门诊费用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待遇标准,按照《省医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慢特病门诊保障制度的通知》(黔医保发〔2021〕49号)执行;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病门诊费用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按项目付费,待遇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关于异地就医备案方式等其他事项
(一)参保人员可以依托“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和“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微信小程序进行异地就医自助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登记、变更就医地、指定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等。各统筹区要进一步优化备案渠道,统一备案政策,方便参保群众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二)原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员,医保系统自动开通其就医地普通门诊跨统筹区直接结算备案,已享受5个慢特病门诊待遇的参保人员,可自助备案到就医地1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慢特病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
(三)异地就医人员直接结算的门诊费用,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标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及其他特殊政策规定等,执行参保地政策。
(四)落实定点医药机构属地化管理和跨统筹区定点医药机构互认,就医地经办机构将异地就医纳入统一管理。在医疗信息记录、医疗行为监控、医疗费用审核和稽核等方面提供与本地参保人相同标准的服务和管理,并在与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中予以明确。各统筹区加强业务协同管理和信息沟通,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
(五)已办理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时因特殊原因不能实现直接结算的,由个人先行垫付医疗费用,持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打印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和票据返回参保地,按参保地目录和待遇规定报销。参保人员“两病”门诊、5个慢特病门诊不在异地就医备案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或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省内或跨省就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参保地规定执行。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在“双通道”药店购买《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目录》内药品产生的费用,符合贵州省特殊药品使用条件的可返回参保地报销。
(六)参保人员跨省就医基金支出额与省内就医基金支出额合并计算,合并基金支出额不超过参保地政策规定的支付限额。